屏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夫妻目前雙方皆就學中,為什麼不能列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名子女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故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無法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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