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大陸隨著國際稅務發展趨勢,從地方到中央稅務機關對於移轉訂價稅務查核特別關注,自2009年頒布《國稅發[2009]2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號文」)至今,中國大陸查核力度不斷增強外,更積極加強工作規程,以提高反避稅工作效益,故於2012年3月,發布《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會審工作規程」)和《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內部工作規程」)。自2號文發布以來,這兩項規程為中國大陸移轉訂價實際調查工作中重大的發展,對面臨移轉訂價查核之台商企業具相當影響性。

會審工作規程規範

自2005年以來,移轉訂價案件查核必須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往上呈報國家稅務總局作最終審核,幾年來稅務總局確實已經建立了集中彙報系統,對中國大陸各地展開的移轉訂價調查進行有效規範和監控,國家稅務總局為提高案件的調查品質,也一直推動各省市建立專家小組會審制度。

今年所發布的會審工作規程,承襲過去原則,建立稅務總局層面的專家小組會審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擬透過中央等級會審制度提高移轉訂價重大案件調查品質;而該會審工作規程明確將企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務收入逾人民幣10億元的案件、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案件、其他由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或為省稅務機關認定為複雜案件明文定義為重大案件,並要求各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移轉訂價重大案件之調整方案,除各地方稅務機關需先進行分析和討論外,需再向國家稅務總局彙報會審結果並作最終審核。

內部工作規程規範

現階段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仍以2號文作為查核移轉訂價的指導方針。然而,由於2號文的內容具廣泛性,在實際調查工作中,常會出現各地稅務機關執法和操作方式不一致的情況,造成企業無所適從的窘境;中國大陸擬透過內部工作規程,增加移轉訂價審查案件的嚴謹度與廣泛度,並明確規定地方稅務機關移執行轉訂價調查結論前,需透過移轉訂價管理系統通報省稅務單位與稅務總局並進行審核。

因此,地方稅務單位在現有人力資源下,「慎選案件」將是未來稅務單位執行調查的重點,為能因應此重點,中國大陸稅務單位已研議建立一個綜合指標體系,採取分行業的策略搜尋關聯交易利潤水準低的行業、集團或企業,並用於篩選重大避稅企業,為移轉訂價調查工作提供基礎案源參考。

移轉訂價查核影響

以往台商企業一旦遭到稅務主管機關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時,多數台商企業在未正式立案調查前,積極跟地方稅務機關溝通,並主動提供移轉訂價報告,把「調查」轉為「自查」案件,規避自查案件不用申報到國家稅務總局,尋求更多稅務靈活性,也可能因為主動溝通而解除了稅務主管機關的疑慮。但在新發布的規程中,已明確指出稅務單位應積極進行移轉訂價的調查,並鼓勵企業進行自查補報以調增應納稅額或所得額,並嚴格要求稅務單位應將自查補報結果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未來中國大陸對於移轉訂價的調查將更趨嚴謹,希望透過地方協商方式結案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

因應策略

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移轉訂價調查已累積相當經驗,並進行大量複製,積極推動中國特色之移轉訂價調查模式,台商企業在關係人交易上,應積極思考如何符合移轉訂價精神,評估營運交易流程合規性,摒除稅務導向將利潤留置在免稅天堂,需重新評估集團內各公司執行的功能與承擔風險狀況,進一步配置合理之利潤;企業應正視稅務主管機關移轉訂價調查之嚴、徵、管的衝擊,甚至將該衝擊視為契機,重新檢視與審慎思考及事前評估關係人交易是否符合移轉訂價規定,營運流程規劃是否符合現階段與未來反避稅的要求?以降低未來經營的稅務風險。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會計師林淑怡、協理林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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