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庫藏股獎酬員工,卻因折價金額過大,出現超額課稅現象已經有解。財政部同意,庫藏股折價轉列收入的數額,應以已認列的薪資費用為限。
這項規定對於低估薪資費用,日後發生鉅額庫藏股折價的企業,將不會再有虛增收入,並須為此多繳冤枉稅的困擾。
為因應公司獎酬員工制度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費用化規定,財政部原規定,自97年元旦起,公司決議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相關函釋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的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認列為薪資費用,之後公司如將股票折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指出,原規定對企業庫藏股折價小於原估列薪資費用時,不會出現問題,但若情形相反時,企業就會面臨超額課稅的不公平待遇。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回庫藏股成本為每股100元,依財務會計準則及函釋規定估計的每股認股權價值為10元,並據以列報薪資費用;之後A公司以每股70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淨額)轉讓庫藏股給員工,每股折價為30元(100元-70元)。
財政部說,公司以100元自市場買回庫藏股,再以70元價格由員工認購,折價的30元雖屬公司的證券交易損失,但因其原已估列薪資費用10元,依照原規定30元如全數轉列其他收入時,多餘的20元(30元折價-10薪資費用)就會變成甲公司的虛增收入,並被超額課稅。
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發出補救規定,公司折價轉讓庫藏股給員工時,應轉列其他收入的金額,以所認列薪資費用總額為限。按照上述案例,甲公司轉讓庫藏股的折價金額30元,超過已認列的薪資費用10元,其應轉列的折價收入,即以10元為限。
財政部同時規定,所稱「每股折價」是指按公司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的價格,減除庫藏股取得成本及轉讓庫藏股的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圖/經濟日報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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