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對於P-G爭端解決,提供了投資人協商、協調、協處、調解、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濟等5種途徑。經濟部表示,其中調解途徑,係只針對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土地、建物被大陸各級政府不當徵收,並不滿陸方政府提供補償金時,則可啟動調解機制,投資人可提交兩岸仲裁機構或調解中心出面調解補償金。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昨(9)日表示,在P-G爭端解決5大途徑中,調解是最有創意的設計,也是兩岸投保協議的一項突破。「調解」機制僅適用於P-G的投資補償。陸方和我方將各自提出仲裁機構和調解中心名單,並且互相交換,可擔任未來調解機構。

范良棟也解釋,對於P-G糾紛調解機制,目前大陸法制仍不完備,必須要修法;在完成修法前,陸方將會頒布解釋令方式推動。

兩岸投保協議附件也明訂調解程序。明訂投資人提出調解申請,就應啟動調解程序,爭端雙方應積極、誠信參與調解,不得無故拖延;調解程序不公開,調解人對投資爭端應保守秘密;經調解達成合意,調解人應製作調解書,爭端雙方應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蓋章。

經調解後,投資補償爭端的補償方式包括:金錢補償及利息;返還財產;或爭端雙方同意的其他合法補償方式。而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應每半年,將投資補償爭端的處理情況通報經合會投資工作小組。

此外,針對P-G爭端解決,兩岸投保協議的另一項突破是,兩岸將在經合會下投資工作小組成立官方對官方平台,協處P-G爭端解決。官員透露,兩岸官方平台也會協處P-P投資糾紛,在實務上,若是P-G糾紛較易獲得解決,P-P糾紛則要視情況。

目前P-G爭端解決,都是透過海基、海協會或是國台辦管道,由上級政府出面協調為多。在兩岸投保協議生效後,將可以採投資人協商、協調、協處、調解、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濟等五種途徑。官員解釋,投資人協商、協調、行政或司法救濟都是現行作法,調解和調處是兩岸投保協議的新突破。

官員說明,當P-G爭端發生時,可先採投資人協商;或由上一級政府協調。也可以選擇透過經合會下官方對官方平台進行協處;若是針對投資補償紛爭,則可尋求調解;最後才是行政和司法救濟。

※延伸閱讀》
‧兩岸投保協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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