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只有1屋且做自用住宅使用,但未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不到2年出售時,小心會多繳一筆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指出,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清楚瞭解所出售的房地需屬自用住宅、且無出租或營業,才可避免被課奢侈稅,卻往往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財政部強調,開徵已逾1年的奢侈稅,針對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反過來說,只要納稅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欠缺其中一個要件,即會成為徵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包括只是未辦理設籍,但其他要件均符合的自用住宅持有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即發生一宗案例:

甲為單身成年人,99年11月在台南購入A房地(甲名下僅有該筆房地),甲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後因個人資金需求,100年12月甲簽約出售A房地,換算持有期間約僅1年。

甲在持有A房地期間,因工作因素需經常往返大陸及台灣,因此自購入A房地後並未設籍該處,而是設籍在其母名下的屏東房宅。

甲誤以為A房地只要供自住即可免徵奢侈稅,出售時並未自動申報遭到補稅處罰。

所謂辦竣戶籍登記,依規定是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必須在其僅有的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理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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