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陳先生詢問:其在前年將農地分贈與其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課徵贈與稅,但須列管5年不得移轉。

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受贈的持分農地,則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果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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