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9日電)有青年在苗栗縣新店溪親水公園溺斃,家屬爭取國賠勝訴,但僅由苗栗縣府負擔,縣府因此槓上水保局,將拒絕接管河川工程。
一名陳姓高中生民國96年前往苗栗縣新店溪親水公園遊玩,因踩踏石塊時失足滑落深潭溺斃,家屬以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官網介紹親水公園可供民眾踏青、戲水,卻未考量新店溪攔河堰長期沖刷會造成深潭,且未設置警告、區隔標示,請求國家賠償,主張水保局與苗栗縣府連帶賠償新台幣468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水保局與苗栗縣政府連帶賠償家屬234萬餘元;兩單位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判苗栗縣政府賠償234萬多元,全案定讞。
苗栗縣政府水利城鄉處秘書蔡政新指出,案發地點範圍屬於水保局設計發包施作的「新店溪永興段整治3期工程」,民國87年移交由縣府管理;但移交範圍僅限於護岸、擋土牆等施作完成設施,並不包含「水域管理」。
他說,直到溺斃案發生前,苗栗縣府都不知道水保局逕行公布該處屬於親水公園;當地屬於水質水源保護區範圍,依規定本不屬開放水域。
縣府指出,水保局未知會地方政府公告宣傳,出了事又以移交接管卸責,要縣府獨自承擔後續賠償,有失公平正義,將採取反制,決定今年度水保局在苗栗縣施作的護堤相關工程將暫時不予接管,估計數量約有60餘件。
蔡政新表示,判決既已定讞,縣府會負起道義賠償;但水保局平均1年在苗栗縣施作河川整治相關工程上百件,如果每項工程移交接管後「都來這一招」,地方政府怎麼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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