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之董監事於今年任期屆滿時進行改選,然由於持有甲公司股份頗多的市場派股東,對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投資案有重大歧見,進而爆發經營權糾紛。陳先生係長期投資甲公司的小股東,於是決定親自出席股東會,以瞭解公司實際狀況及經營權變動情形,然其於股東會當日卻發現直至會議開始時,除其因現場報到櫃檯秩序混亂,無法完成報到程序外,另尚有其他股東亦因同一情形而無法進入會場。至開會後,陳先生好不容易進入會場,雙邊人馬卻相互叫囂,場面混亂,會後雙方並有互控情形,令陳先生對甲公司之前景甚感憂慮,陳先生也想瞭解遇此種經營權糾紛,投資人應如何維護其股東權益?

董監改選 尤關公司經營權

每年5、6月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期間,投資人常會看到董監改選行情啟動,由於公司董事會掌有公司營運計畫、財務業務操作、更換經理人等決策大權,如能主導董事會幾乎就掌控了這家公司的經營權。現行公司法規定董監事每3年進行改選,因此有意爭取經營權的股東,多會設法藉由本身持股及徵求委託書等,經股東常會之董監選舉以取得優勢的董監席次,俾能藉此掌握經營權。

早先的上市櫃公司遇到經營權紛爭,多能在法令規範範圍內進行攻防,惟近年來所發生之經營權爭奪案件,卻已漸行質變為遊走法律邊緣,甚或違反法令規範的行為,諸如提出牽強的理由而不召開股東會,或杯葛股東會現場議事程序,進行製造場面混亂、干擾投票,甚至為掌握經營權而將股務收回自辦、妨礙股東報到,從而達成實際阻礙股東投票權行使之目的等,突顯出不尊重法令的亂象。相關行為人除可能因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擔民刑事責任外,連帶更可能使該次股東會之決議無效或被撤銷,進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損害全體股東之權益。因此,投資人本身除應慎選投資標的外,亦應留意公司召開之股東會,藉參與公司股東會及議案之表決以監督公司之經營。

無法親自出席 仍可行使表決權

陳先生若是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自與會,公司法已修訂,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目前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者,自101年度起股東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或網路銀行憑證,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建置之電子投票平台參與表決,就股東會各項表決議案行使股東權利,如此陳先生即可親自參與表決,而免除股東在不便出席股東會時,僅能利用委託書授權給其他人並委託第三人代為行使表決之麻煩,且降低實務上因使用委託書所引發之爭議。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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