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核實課稅的境內投資人,財政部決定,要求券商提供開戶與交易資料,做為查稅參考。
財政部已擬定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草案,境內居住者買賣股票的交易所得,可以在設算及核實制間,自行擇一做為證交所得的計稅方式。設算制自明(102)年起到103年止,只施行2年,104年之後即由核實課稅制單軌運行。
依據作業辦法,財政部要求證券商,需提供自行選擇按核實制課稅的個人證券戶名冊,以及適用「強制核實課稅制」的非居住者,在台買賣股票的交易資料;非屬核實課稅制者,如選擇設算扣繳的境內投資人,因為是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方式報繳證所稅,不列入查稅範圍。
按財政部規範,證券商應在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者的名冊,彙報稅捐機關查核運用;103年起,證券商亦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非居住者個人的證券交易戶名冊及資料,通報稅捐機關。
財政部表示,選用核實課稅制的居住者,在證所稅雙軌制實施期間(102年至103年)的交易資料,財稅機關將考量人力與效益篩選查核;104年以後,因為只剩下核實課稅單軌制,將不再強制券商通報個人證券戶名冊電子檔,改由財稅機關自行歸戶蒐集資料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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