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聯合報提供 |
根據預算中心「點名」未法制化的各項津貼,文具郵票電話費每年四十二萬元,油料費每年卅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立法研究補助費每年十萬元,朝野立委至少須「自砍」八十三萬四千八百元、刪除幅度百分四十八,才符合預算中心的標準。
國民黨團提出自砍「2A」住宿補助費、立法研究補助費及每屆兩萬元手機建置費,合計才卅三萬六千元,與預算中心點名檢討的八十三萬四千八百元,兩者相差近五十萬元。
二○○九年、二○一○年及二○一一年的立院預算評估報告都點出立委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未法制化的問題,認為應比照地方民代訂定支給項目及標準。
預算中心爰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八二號及第二九九號解釋文指出,「中央民意代表的待遇或報酬,應分別以法律規定適當項目與標準,才可以編列預算支付,以建立民代依法支領待遇的制度」。
預算中心表示,地方民代待遇早已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規範,地方民代合法支領包括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特別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出國考察費、公費助理補助費等。
該條例也明訂上述費用支給上限,例如:開會期間的出席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一千元、膳食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元。
預算中心指出,雖然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明定,立委待遇比照中央部會首長、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也明定立委得聘用八至十四人的公費助理,由立院每年編列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但是立委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尚未法制化,宜立法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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