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留住企業研發心血,保住台灣競爭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大幅加重犯罪刑責、罰金;此外,若意圖於外國、中國大陸、港澳地區使用,最久得關10年,併科罰金最高5000萬元。

商業間諜猖獗,近來包括友達、台積電與聯發科等科技大廠,都曾遭高階人員攜帶營業秘密叛逃敵營。經濟部長施顏祥昨天說,我國產業因營業秘密外流損失,已超過上百億元。

昨天還初審通過新增條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透過職務竊取營業秘密,將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行政院送審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草案,原營業秘密法雖訂有罰金,卻未有刑責,遭企業界詬病已久。

原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規定,竊取營業秘密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但朝野立委表示,5萬元不足以達到嚇阻效果,最後增加到100萬元。立委李貴敏指出,罰金上限僵化,可能導致犯罪者「心存僥倖」,我與韓國地緣近、發展產品類似,可效法韓國作法,犯罪所得愈高、罰金愈高。

最後委員會通過,不法利益一旦超過罰金最高額,得由「不法所得利益3倍範圍酌量加重」;域外使用則拉高到「2到10倍內範圍」。

域外刑責、罰金部分,也比原政院版本嚴厲,原得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修正為1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最高5千萬元,下限也從50萬倍增到100萬。

此外,鑑於域外犯罪搜索扣押不易,也取消告訴乃論,修正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與行為人不得私下和解。

不過,原政院草案第14條之1遭刪除,立委李貴敏指出,有關「被告具體答辯之促進訴訟義務」規範,可能導致企業為證明未使用營業秘密,透過法院訴訟,進而取得對手公司訊息,淪為商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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