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洋葷,首度上演檢察官靜坐抗議事件。
最高法院刑事庭年初作成決議,將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應」調查證據的責任,限制在「專指」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致檢察界喧騰不已。檢察官吳巡龍發起今天至最高法院靜坐活動,抗議決議違反立法本意;檢察官協會不參加靜坐,但連署聲援「勿讓卸責的最高法院傷害司法尊嚴與威信」。
檢察官不滿決議,捨釋憲等法定途徑不為,寧採尋常百姓的抗爭方式與最高法院「較量」,此首創之舉,縱凸顯檢察官之怒,卻仍失之不經,連檢協會都未支持;然該主持正義的檢、院,竟吵到上街頭找眾人評理,究為哪端?
爭端種因於十年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修正前,法官主導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司法院主導修法,法官轉向聽訟,調查證據責任由「應」改為「得」。三個審級分工鮮明,二審不再重複調查事實,三審為嚴格法律審。逼使檢察官負完全舉證責任,儘量在一審確定事實。
許多檢察官有危機感,擔心與被告平起平坐後,和一起通過考試的法官漸行漸遠,淪為行政官。再加上社會還未脫離包青天式的法官期待,法務部借勢使力,透過立法協商增加但書的例外。亦即,為維護公平正義,或有和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時,法官仍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二、三審功能調整也因律師界疑慮而原地踏步。
檢察官沒想到,修法十年後,最高法院以決議方式限縮公平正義維護的適用範圍,檢察官將很難以法官沒有盡到調查義務的理由上訴。決議雖朝十年前修法初衷邁進,促使檢察官擔負更多舉證責任,「回將一軍」之舉是否侵犯立法權,確有討論空間。
話雖如此,檢院的「恩怨情仇」仍難脫本位主義之嫌。檢察官未善盡舉證責任,不思如何改進,反而追著法官要求援手?最高法院可以透過個案嚴格把關,卻長期放任,致但書成原則,如今急轉彎收手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標準何在?
刑事訴訟法的公平正義,不應成為院檢交互推託卸責的代名詞。「得」「應」之爭至今恰好十年,也到了該省思檢討的時刻了。
從責任角度論,檢、院及各審級應清楚分工,才能究責進步。檢察官、法官都要調查證據,一、二、三審都處理案件事實的現況,美其名同負責任,其實誰都不必負責。因為有共業義務,就可以互推責任。
所以法官常說,檢察官舉證不足,怎麼判有罪;檢察官則常說,法官可以再調查,怎麼睜眼不查放走被告。此外,案子發回更審多次,事實版本不一,民眾霧裡看花,一旦出了問題,只見各審交相責,很難扯得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