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聽朋友說「可轉換公司債(簡稱「可轉債」)」是不錯的投資工具,投資人可隨景氣的變動,運用可轉債的特性,領取固定收益或轉換成股票。我在從事國內可轉債的轉換、買賣或取得利息等交易時,要注意哪些稅負呢?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何靜江及協理胡元森答:關於交易所產生的所得稅,境內個人將本國企業發行的國內可轉債換為股票時,係以換入股票的「時價」,視為其出售可轉債的成交額。
不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徵證所稅,故上述轉換的證所稅免予課徵,但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關於利息所得部分,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因持有本國企業發行的國內可轉債,取得利息或利息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及第88條規定,發行公司給付時即扣繳完稅。
在證交稅方面,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交稅向出賣的一方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一、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3;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1。
該條例第2條之1也規定:「為了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因此,本國企業發行國內可轉債的證交稅係屬停徵狀態;另可轉債持有人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不屬於買賣證券行為,不課徵證交稅。
另外,投資人買賣可轉債換股權利證書,仍應按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以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交稅。(何靜江及胡元森
口述)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