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某公司藍小姐問:其公司與其客戶私下和解免除其債務所作之和解書,為何不能列為呆帳損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之「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欲依前述規定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倘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經法院公證、律師見證等之其他和解證明文件,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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