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昨(23)日表示,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民眾若在今(101)年8月31日持有自用住宅,應在9月24日前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其中若有因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也應重新提出申請。
稅捐處指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但若符合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就可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強調,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中仍有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全部遷出,即使有居住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罰。
稅捐處指出,由於9月1日將開學,因此常會有家長為了子女就學的因素,將全家的戶籍遷出現居住宅,這種情形就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捐處並表示,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若要繼續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仍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 (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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