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玉井區張先生問:鄰居前年因案停職,獲准復職後,一次補發停職期間各年度薪資,經國稅局分年課徵所得稅,本人最近收到債務人一次給付5年以來的利息,可否同樣適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9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與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二者之情形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能比照分年併入各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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