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但極具爭議的3條文,則送入立法院重新審查,其中關鍵為涉及敏感性個資的第6條條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已提出建議,敏感性個資只要滿足「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取得當事人同意者」,即可使用。

舉例來說,之前因天災緣故,導致車輛泡水或遭其他損害,部分汽車商為提供維修、檢驗或保養等服務,會將客戶資料,轉給另成立的維修子公司或合作廠商。按未修正的條文規範,車商恐有觸法之虞;若車商事先與客戶進行溝通,並告知可能的聯繫對象及內容,並取得客戶同意書,即可轉介。

另外,在個資法施行前,若業者已蒐集完成的個人資料,依第54條規定,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告知;行政院修正草案已將此條文刪除,往後若要使用、處理現有的個資,只要事先告知當事人即可。

其實在政院完成修正前,保險業界已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以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聯絡方式,排除在告知之列。

陳明堂指出,第54條修正後,加上金融主管機關也配合修訂相關法令,金融業者反彈較小,也較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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