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10月1日正式上路,法務部近期提出,將取法歐盟年初增設的「被遺忘權」、「刪除權」與「電子資料可攜權」,列為個資法下階段修法參考。一旦實行,未來只要當事人不希望個資在網路流傳,可要求將所有資料從網站主機中刪除,或要求社群網站提供完整個資電子檔,讓他可將資料攜帶到另一個網站。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吳佳翰表示,其實,目前台灣個資法已有規範,只要當事人要求,網站或企業必須將其個資刪除,歐盟年初增設被遺忘權,主要在於提高嚴格程度與具體規範內容。

安侯企管公司協理謝昀澤說,現今個資法要求的個資刪除偏向「表面刪除」,主要在於避免有不當使用或不當揭露,但若提高到被遺忘權的要求程度,則必須將資訊系統內個資全數清理刪除,企業的資訊管理成本,以及實務運作難度相當高。

吳佳翰舉例,客戶數據的統計分析,並不能因此辨識出是哪個人,但採用被遺忘權,有可能作為統計用途,無法辨識的資料也將要求刪除。

此外,有些社群網站像是Facebook的文章、照片分享出去,想要全部收回來刪除,實行難度太高。

謝昀澤建議,個資刪除應先著眼在現行爭議部分,個資法可要求企業刪除所有個資,但在商業會計法或稅法當中,卻因帳務需求,對客戶資料憑證要求一定的保留期限,將形成法條競合。

吳佳翰表示,歐盟雖然增設該規定,但還在準備期沒有成型,台灣若想參考,應先觀察歐盟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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