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團透過海外免稅天堂設立「海外小金庫」,財政部正研議「反避稅條款」,要揪出「避稅肥貓」。為避免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匯回國內,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企業「在海外的消極性資金」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預計民國104年實施。
賦稅署長許虞哲上周邀集4大會計師事務所,研議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修正條文,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的全部或過半數資本,應依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關係企業的資本比例,認列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條修法也指出,企業若獲配關係公司股利或盈餘時,於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尚未明訂「一定條件」規定,但官員指出,依據國際慣例,海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稅負比本國低、卻持有未投入企業發展的「消極性資金」居多,就符合課稅條件。
換句話說,許多企業在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享受免稅或比低稅待遇,當海外盈餘沒有積極投資企業發展,就會被視為「消極性資金」,財政部將課徵稅率17%的營所稅。
針對海外課稅部分,資深會計師在財政部座談中表示反對,他擔心條件若太過嚴苛,可能會逼企業出走,不符合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陳冲近日所標示的「拚經濟」的主軸。
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昨天表示,「反避稅條款」是延續賦稅改革委員會的精神,導正許多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公司的避稅行為,並不違反「拚經濟」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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