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區陳小姐問:他擔任朋友的債務保證人,並代為清償債務後,如果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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