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用,就是貪汙。」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再度說明,如果教授以不實發票請款,錢仍用於研究計畫,僅涉偽造文書刑責;但公款私用就是貪汙。法務部則表示,已進入偵查階段的個案,不宜發表看法。

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經費,涉及貪汙風暴愈滾愈大。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再指出,彰化、台北檢方偵辦類似個案,發現有教授雖以不實發票請款,但仍用於研究計畫,「就只剩偽造文書問題了」;如果教授集採購、驗收業務於一身,形同裁判兼球員又核銷不實,即涉貪汙罪。

至於十年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被控以公款購買研究儀器自用,余被最高法院認定是「授權公務員」,並以貪汙罪判刑三年六月定讞。余曾在審理時辯稱,錢是私人企業贊助,不屬公款,不構成貪汙。

最高法院則認為,私人企業與嘉義大學簽約出資一百八十萬元委託嘉大做三項研究,經費納入嘉大校務基金即屬「公款」,嘉大再指定余哲仁為計畫主持人,余就是承辦與公共事務相關的「授權公務員」,因此構成貪汙罪。

據了解,余哲仁在嘉義監獄已服刑兩年,獄中心情平靜,但他太太對司法相當不滿。

嘉義監獄指出,余兩年前入監時,似有點「逆來順受」;余自稱有高血壓,因此沒有把他安排到外役監獄,又因他身分特殊,獄方一直把他安排在舍房作業,沒有與一般受刑人下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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